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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计字[1997]347号颁布时间:1997-07-08

     1997年7月8日 内国税计字[1997]34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金库各盟市中心支库、计划单列市支库: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严格国库制度,正确执行政策,现将有关提支代征手续费的 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征收机关、人民银行国库 部门应按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文件执行。   二、对于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94)177号文件办理,“原来有关代征手续费的提支规定继续执行”; 财政部(79)财税字第153号文件已作明确规定,征收机关可在实际代征的工商 税款中的百分之五范围内直接到金库办理提取退库,各盟国库、征收机关应严格手续, 按政策规定办理。   三、按照国务院国办发(97)1号“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要求,针 对农村地域较广、税源相对分散的特点,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财政、工商行政管理、 农村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或农村信贷员、村干部以及其他适合的人员代征,定期结报 税款,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附件:1、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3、财政部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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