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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7]681号颁布时间:1997-12-16

     1997年12月16日 内国税外字[1997]68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1997]103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自治区国税局根据总局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附件2),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一并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的通知 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 税发[1997]10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为该汇算清缴年度内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 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汇算清缴的内容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企业自行依照有关法规负责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及应纳税额,自核和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和交纳应补缴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 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工作总结。   三、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及要求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宣传准备、具体实施及总结考评三个阶段进行, 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宣传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地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认真做好以下汇 算清缴宣传、准备工作:   1、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 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还应组织企业(尤其新办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 关的税收政策、办税程序及手续;   2、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汇算清缴工作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理顺各部门之间 的业务关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相应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建立汇算清缴工作台帐,以电脑或手工形式记录纳税人预缴税款、获利年度、 减免税、亏损弥补、纳税年度的确定等情况;   4、按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具体实施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 度申报表及其附送资料(《办法》要求上报的二种报表及14种附表资料)的催报、 验收、资料的补正、审核、评估、税款的补(退)手续、资料的归档、汇算清缴工作 基本数据的统计汇总等事项:   1、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 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齐全各项附表、文件等资料,应通 知企业在10日内补齐;   2、对企业报送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评估:   〈1〉审核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会计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查 帐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与计算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2〉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   〈3〉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包括对生产性收入和非生产性收入比例 及应处减免税年度的审核。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卡》(见附 件1);   〈4〉审核总机构汇总和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其分支机构或各营 业机构是否按规定分别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5〉审核企业已预缴的所得税缴款书,确认实际预缴的税额;   〈6〉审核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各项成本费用列 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等;   〈7〉审核企业是否已按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及税法等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作出调整。   3、审核评估后,可采取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日常性的违规,包括补税、加收 滞纳金、罚款、应纳所得额的调整等,可直接向企业发出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通知 企业办理税款补(退)手续,另外对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要直接向企业发 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情况表(式样见附件2、3、4,附件2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汇算 清缴的企业;附件3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催报仍无效的企业; 附件4用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另一种通过审核评估后,情况较复杂,有异常现 象或有明显偷逃骗税,认定后不论情况轻重,均应交稽查处理(见附件5);   4、选好重点对象,深入开展重点检查。稽查系列通过结合征管实际和征管系列 审核评估后转入的线索,列出需要重点稽查企业名单及检查提纲,开展深入细致的检 查,对下列企业列入汇算重点对象:   (1)审核、评估中发现有异常企业;   (2)长期亏损而照常经营的企业;   (3)盈亏现象呈大幅度变化状态的企业;   (4)处于免、减或全额征税期交替年度的企业;   (5)盈利水平明显低于同行业的企业;   (6)财务核算混乱的企业;   (7)直接出口、间接出口和来料加工的企业;   (8)被举报有偷税行为的企业;   (9)各地认为应重点检查的企业。   今后,各地应将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纳税重点检查工作,作为年度的 两项工作分别安排进行,要重质量,避免片面强调检查面。重点检查完成后,应汇总 上报检查结果,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式样附件6),并附重点 案例1-2个。要注意做好总结上报,重点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应于12月20日前上 报区局(包括流转税检查)。   四、总结考评阶段   各盟市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以前完成对本地区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 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项工作,并于7月15日前向区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报告、软盘及有关汇总表格。工作总结报告的基本内容: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分析:包括税务登记户数、开业户数、企业自行 申报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整情况(调整项目、金额及依据);对企业的开业率、 汇算清缴率、所得税预缴率、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等指标的情况进行逐项分析。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率低于100%的地区,要单独说明原因。   2、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的分析:主要分析企业所得税额与上一年度的增减变化 情况及原因,其中应重点分析税源大户和占本地税源主导地位的行业的收入变化情况 及原因。   3、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包括汇算工作的组织安排落实情况,对内部人员 的业务培训及对企业的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汇算资料的审核方法、汇算工作 的检查考核评比情况等。   4、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或建议:分企业和税务机关内部两个 方面,企业方面主要包括自行申报和自核自缴情况、执行汇算清缴办法的情况等;税 务机关方面主要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软件及工作规程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情况及 效果,有无问题,需要如何改进等。   5、下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打算和建议。   五、本工作规程自1997年度起执行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卡(略) 附件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略) 附件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略) 附件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情况表(略) 附件五:审核评优问题移送单(略) 附件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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