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5日 内国税征字[1997]50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1997]27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自治区国税局根据总局通知
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附件
2),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两个《实施意见》以及自治区国家
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为全面推进和深化我区国税系统税收
征管改革,落实总局关于内抓服务,外抓稽查;内防不廉,外堵偷逃和重点抓好巩固、
规范、提高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城市和农村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如下补充意
见:
一、关于城市、农村(牧区)范围的界定
由于我区城市、农村(牧区)在经济发展、税源分布、纳税人构成和征管力量等
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在税收征管改革中有必要结合实际,区别对待。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城市和农村(牧区)的范围界定原则是:城市应包括市和
市辖区、旗县所在地及工矿区;城市以外的按农村(牧区)对待。
二、关于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
力,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从1997年开始将试行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
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便于操作,将根据纳税人的财务管理水平、核算规范程序、
以往的纳税申报记录、遵章缴税情况等划分为三类,并在申报纳税办法、申报资料种
类、发票供票管理方式以及税务稽查频率等方面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具体按下列原
则掌握:
一类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核算管理水平较高,结果正确,能及时、准确申报、
缴税,欠税数额不超过应纳税额2%且经检查无偷逃税和重大税务违章违纪行为的纳
税人。
二类适用于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核算及管理水平较高,能及时申报、缴税,欠税
数额不超过应纳税额5%且经检查无重大税务违章违纪行为的纳税人。
三类适用于连续三个月零申报和负申报的纳税人以及不符合上述两类条件的其他
纳税人。
在进行分类时,对于税源大且遵章纳税情况较好,但因客观原因致使欠税超过规
定比例的大中型企业,可适当放宽,具体情况可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按照上述原则分类后,需经旗县级(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申报纳税方式、
申报资料种类、发票供票及管理方式和税务稽查频率等方面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具
体可按下列原则掌握:
凡被确定为一类的纳税人,在申报方式上可采取邮寄申报或电子申报;在申报缴
税上主要采取自核自缴的办法;在发票供票方式上可以采取批量供应或限量供应;在
税务稽查频率上原则上应两年检查一次,一查两年情况等。
凡被确定为二类的纳税人,在申报方式上可采取直接申报,有条件的可采取电子
申报;在申报缴税上主要采取申报同时附等额支票的办法或其它同时交纳税款的办法
以及自核自缴办法。在发票供票方式上可以采取验旧购新;在税务稽查频率上原则上
一年检查一次。
凡被确定为三类的纳税人,在申报方式采取直接申报;在申报缴税上暂按现行办
法(即除纳税人自行申报外,其他由税务机关办理),在发票供票方式上可采取验旧
购新或交旧购新;在税务稽查上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状况进行检查等。
此外,为了便于识别,对上述三类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可加盖戳记加以区别。
各地可根据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择确定分类管理的对象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关于旗县、市、区及农村、林区、工矿区机构的设置
(一)旗县、市、区国税局内设机构的设置:
一般设置:6-8个,即:计会征收股、税政综合管理股、发票管理股(所)、稽
查分局、办公室、人事教育股、监察股。
稽查四环节已外设的不变。旗县所在地个体年税收收入200万元以上;个体纳
税户1000户以上的,在撤并原有税务所的基础上可设置个体征收分局。
牧区(农区)基层不设税务所的,可在旗县局内设基层征收管理股。
旗县、市、区所在地一般不再设税务所。
办税服务厅系各职能股、所对外集中办理涉税事宜的场所,不属于一级机构。办
税服务厅的工作由一名局领导负责。
上述机构设置不适用盟市直属局和计划单列市局,其机构问题,待区局批准的
“三定方案”下达后,再予以明确。
(二)农村(牧区、工矿林区)征收分局、中心税务所的设置
1、设置标准:
农村(牧区)征收分局:管辖5个乡镇(苏木)以上;年税收收入150万元以
上;管户200户以上;人员10人以上;(在撤并原农村税务所的基础上组建)。
林区征收分局:年税收收入200万元以上;管户100户以上;人员10人以
上。(在撤并原机构基础上组建)
矿区征收分局:年税收收入500万元以上;管户100户以上;人员10人以
上。(在撤并原机构基础组建)
2、凡未达到上述设置分局标准的可将原先的税务所合并改建为中心税务所。中
心税务所至少管辖5个乡镇以上。
3、各基层分局内部只按工作职能设置岗位,不再设置机构,实行一人多岗,分
段工作制。
4、机构规格:新组建的征收分局(含个体征收分局)为副科级;配局长1名;
副局长1-2名(凡20人以下的配副局长1名,20以上(含)的配副局长2名)。
中心税务所为股级。
副科级机构设置,要按照上述标准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关于农村(牧区)征收管理方式
为了加强源泉控管,降低征收成本,针对农村(牧区)地域较广,税源分散的特
点,对农村(牧区)税收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
农村(牧区)征收分局或中心税务所所在地所管辖的固定业户,可采取按月申报、
集中征收方式。
农村(牧区)征收分局或中心税务所所在地以外的固定业户,可采取分月申报,
定期巡征方式。
对交通、通信不便,税源分散的地区的税收以及零散税收、集贸市场税收,可采
取依法委托代征的方式。
五、关于个体税收的征管
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积极稳妥地推行建帐建制是今后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此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是从1997年起,将对个体大户实行备案制度,并选择部分业户试行查帐征
收方式。考虑到个体业户建帐能力和水平,一方面在建帐类型上可以不拘一格,另一
方面,在征收方式上可采取查帐与核定相结合的办法,对行业、地段、规模、收入等
情况大体相同的业户,应保持建帐户与定额户税负的相对平衡。从而为个体业户实行
查帐征收奠定基础。
二是对定额管理户要在合理确定定额的基础上加强申报和稽查,必须实行定额公
开制度,以利社会监督。
三是加快个体征管计算机化的步伐,为了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从1997年起
逐步为个体征管配备微机,并使用由区局统一开发的个体征管软件。
六、关于强化征管基础,统一操作规程
基础环节和基础工作十分重要,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户籍管理,准确掌握管户和税源分布情况。为了减少漏管户,各地要加
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核对纳税人户数,充分利用户籍资料控制申报率,为征收、稽
查、计会部门提供服务,稽查部门要加强对漏管户的核查。
二是巩固申报率,提高中报质量。随着城市、农村征管改革的深入和纳税人分类
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申报制度,提高申报率和申报质量是税收征管的
重要工作内容。各地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处罚制度,同时改进和完善简化申报缴税程序,
扩大自核自缴面,逐步取消由税务机关填开税收缴款书的办法。要加强对异常申报的
稽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以虚假申报为手段偷逃税款的行为,促进纳税申报质量的提
高。
三是依法规范征管行为,保证征管行为的合法性和各征管环节协调运作。各级税
务机关要统一执行总局制定的征管业务规程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及自治区局的有关
规定,依法办理各项税收征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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