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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内国税稽字[1997]15号
颁布时间:1997-01-13
1997年1月13日 内国税稽字[1997]1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 知》(国税发[1996]2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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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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