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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内国税稽字[1997]15号颁布时间:1997-01-13

     1997年1月13日 内国税稽字[1997]1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 知》(国税发[1996]2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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