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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延长期限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7]37号
颁布时间:1997-01-29
1997年1月29日 内国税流字[1997]3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 定执行以来,对进一步加强我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促进小规模企业的发展,均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此,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由税务部门(包括 税务所、征收机关的局、分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至1997年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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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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