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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7]125号
颁布时间:1997-03-26
1997年3月26日 内国税所字[1997]12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 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 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 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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