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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7]140号
颁布时间:1997-04-04
1997年4月4日 内国税所字[1997]14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3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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