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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7]139号
颁布时间:1997-04-04
1997年4月4日 内国税所字[1997]13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40号)文件称: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 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 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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