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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7]103号颁布时间:1997-03-13

     1997年3月13日 内国税流字[1997]10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管理,确保今年税收收入任务的 完成,现就今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一、年抵扣比例。1997年的增值税期权存货已征税款的年抵扣比例确定为 15%,各地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抵扣,不得任意提高、降低抵扣比例;在保证 完成全年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对个别行业、企业确需调整抵扣比例的,要按照(内国 税流字[1996]160号)的有关规定上报区局审批。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们对原《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 《增值税纳税户数变化情况统计表》进行了修改(附后),从今年起,请按新样式及 规定上报。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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