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流转税两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8]206号颁布时间:1998-05-22

     1998年5月22日 内国税流字[1998]20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各地来电来函反映:要求对转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予以解答。经研究, 现将涉及增值税、消费税的两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实行买断职工工龄过程中,以库存的应税产品按成本价或原价给付本 企业职工,因其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按税法规定,应按企业当月或最近时期同类 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征增值税;若属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还应按规定计征消费税。   二、对转制企业,凡按规定可以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原债权、债务(包括欠税) 全部由新企业承担并在财务会计方面延续核算的,其原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进项 税额留抵数可继续予以承认。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