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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如何确定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废渣含量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8]198
颁布时间:1998-05-19
1998年5月19日 内国税流字[1998]198号 兴安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如何确定免征增值税的业务请示》(兴国税流 字[1998]41号)收悉,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废渣含量确定 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 底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其废渣含量应以企业掺兑的废渣占原料的重量之比确 定,而不能以体积测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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