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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内财工字[1998]167号
颁布时间:1998-03-11
1998年3月11日 内财工字[1998]167号 各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 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8]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各 级国税部门提出以下具体要求:一、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和上级 下达的以税还贷项目企业名单,负责对申请以税还贷企业的纳税情况,以税还贷条件, 新增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应退税额进行审查,并于每年的10月7日前将审核意见及 《外汇借款项目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一同上报盟市国税局;盟市国税局汇 总所属征收机关上报的以税还贷项目,经复审后于10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二、对某些投入资金多,还贷数额大或情况不清楚的项目,自治区国税局深入实地进 行审核。凡有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的盟市,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 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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