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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8]140号
颁布时间:1998-03-03
1998年3月3日 内财税字[1998]14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自治区实际补 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民族贸易旗县的商业、供销社、粮食、医药商业企业,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 在2000年年底以前,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按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内财税发 [1994]31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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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企业以自产原木连续加工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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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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