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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8]240号
颁布时间:1998-06-24
1998年6月24日 内国税征字[1998]24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暂行办法 一、税源管理的目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完善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切实解决当 前企业转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准确、真实地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 增减变化、生产经营变化和税源的增减及分布变化等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管、漏 征户和税款的流失,从而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 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税源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凡应由我区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均属于本 暂行办法管理的范围。 (二)主要内容: 1、所有纳税人开业、转业、改组、改制、分设、合并、联营、租赁、迁移、停 业、复业、变更、破产等各类信息的搜集、传递和反馈; 2、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实地调查,税务登记的年检等工作; 3、漏管、漏征户(包括各类性质的纳税人,下同)的清查。 4、定期与工商、地税等部门对管户的核对及工作联系; 5、了解、掌握纳税户生产经营和税源的变化情况,税源的分析、预测和监控; 6、税源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税源管理的职责划分和岗位设置 (一)职责划分: 1、税源管理总体监控由计会征收科、股(岗)负责;并负责重点税源户管理 (自治区局控管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盟市局控管年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 旗县自定。) 2、个体及零散税收的税源管理和漏管、漏证户的清查,统一由承担零散税收检 查征收的部门(岗)负责; 3、对同一地区分别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税务机关的,漏管、漏征户的清查 统一由旗县市、区局所属承担零散税收检查征收的部门(岗)负责并将发现的漏管、 漏征户资料向相关的税务机关传递; 4、其他税源的管理由税政综合管理科、股(岗)负责。 (二)岗位设置: 按照职责划分的原则,设置税源管理专职岗或兼职岗。即:专职岗设在计会征收 科(股)、承担税源管理的其他部门可设专职或兼职岗并配备专人(或兼职),税源 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将辖区所有纳税户先分类落实到各承担税源管理职责的科 (股、分局、所),然后将旗县市、区所在地个体性质的纳税人和所在地以外的各类 纳税人按行政区域分段划片、其他纳税人可分行业按户确定到人。除兼管零散税收的 税源管理“责任人”外,其他税源管理人员不得行使独立的征收权、税额核定权、处 罚权。个体及零散税收的税源管理和漏管、漏征户的清查必须双人上岗。 四、税源管理的工作规程(见税源管理工作流程图和说明)。 五、税源管理办法的实施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旗县级以下(含旗县级)各征收单位。各盟市、计 划单列市局户籍和税源管理可分别由征管科,计会科负责。 (二)各盟市局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征管操作规程、稽查规程和当地实际 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三)本《暂行办地》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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