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8]1165号颁布时间:1998-11-09

     1998年11月9日 内财税字[1998]1165号 包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字[1998]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