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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函[1998]171号
颁布时间:1998-09-17
1998年9月17日 内国税函[1998]171号 呼和浩特市、兴安盟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1998]5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我区自产丙类卷烟,请你们 按附件要求进行一次调查,并于10月15日前报区局,以便制定我区丙类卷烟计税 价格的核定办法。 附件:丙类卷烟调查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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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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