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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8]518号
颁布时间:1998-12-15
1998年12月15日 内国税流字[1998]518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哲里木盟、乌兰察布盟、巴彦 淖尔盟、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权上收 到区局。近期,部分盟市上报了1998年下半年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申请抵 扣报告。为了简化审批手续,并将抵扣数反映在今年,经区局研究,将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 各有关盟市在确保完成今年“两税”收入任务,且欠税确属在年内无法清理收回 的前提下,可在上报区局审批企业的户数范围内,按区局规定的抵扣比例,自行审批 1998年下半年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对已上报区局申请抵扣的报 告不再一一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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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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