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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9]34号
颁布时间:1999-11-02
1999年11月2日 内国税外字[1999]3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 照执行。 一、申报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 五条、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各级税务主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对企业上报的技术 开发费实际发生额和范围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年终一次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审批。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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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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