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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9]36号颁布时间:1999-11-08

     1999年11月8日 内国税外字[1999]3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8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为统一全区出口退税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全区老外商投资企 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暂统一执行“先征后退”的出口退税办法。   二、各地必须先对老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10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进 行免税清算,并办理退税登记手续,方可办理退税业务。   三、区局将在近期举办一期老外商投资企业办税员出口退税业务培训班,具体时 间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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