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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9]33号
颁布时间:1999-10-29
1999年10月29日 内国税外字[1999]3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转发给 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报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积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 五条、十六条规定实行。 二、各级税务主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对企业上报有关 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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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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