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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9]799号颁布时间:1999-09-10

     1999年9月10日 内财税字[1999]79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 的通知》(财税字[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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