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9]799号
颁布时间:1999-09-10
1999年9月10日 内财税字[1999]79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 的通知》(财税字[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