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9]1020号颁布时间:1999-11-03

     1999年11月3日 内财税字[1999]102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征管机 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 2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 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