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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9]1020号
颁布时间:1999-11-03
1999年11月3日 内财税字[1999]102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征管机 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 2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 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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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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