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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代征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计函[2000]5号颁布时间:2000-10-31

     2000年10月31日 内国税计函[2000]5号 包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征手续费的请示》(包国税计字[2000]26号)收悉,经研 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以财政部门为主,在各旗县(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所设立协税护税组织,税务机 关可以委托其代征部门税款,并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格财税纪律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0]510号)中所称:“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在旧的政府预 算收入科目中单列一项,而在新的政府预算科目中是分设到各个税种的细目当中的。 因此国税机关直接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代征手续 费提取范围可以按原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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