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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内国税外函[2001]5号
颁布时间:2001-05-11
2001年5月11日 内国税外函[2001]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 知》(国税函[2001]282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伊克昭盟、巴彦淖尔盟国家税务局按照《涉外税务审 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的企业收入额要达到本地 区当年审计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其余盟市局要达到60%以上。 二、从今年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所辖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计均 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实施,对小型企业或帐簿、核算不够健全的企业可根据情况适 当简化程序,但要做好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以便为今后开展工作打好 基础。 三、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 区实施《规程》的具体方案和操作计划,并将本地实施《规程》的情况总结于12月 31日前上报区局。 四、区局将把各式各地实施《规程》的情况列为全年涉外税收工作考核内容,并 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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