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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国税稽字[2000]32号颁布时间:2000-11-23

     2000年11月23日 内国税稽字[2000]3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 知》(国税发[200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达到上报要 求的案件要在总局规定的各类上报案件的时限之前5日内向区局(稽查局)报送详细 的案件情况及查处情况,并附《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对于紧急或者特别重大的案 件,要及时电文报送区局稽查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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