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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2001]26号
颁布时间:2001-04-24
2001年4月24日 内国税外字[2001]2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 的通知》(国税发[2001]4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菲律宾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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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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