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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税收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计函[2001]24号颁布时间:2001-12-11

     2001年12月11日 内国税计函[2001]2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2002年度全区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杜绝票款损失,保 证税收票证安全,现将2002年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为保证税收票证安全,2001年制发的各种税 收票证,2002年除税收通用电脑缴款书、税收通用电脑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 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手工和电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继续使用外,其它税收票证一律停用,并逐级做好清理缴销工作。   二、为杜绝国家税款和票证的损失,从2002年3月1日起,除在办税服务厅 (各基层税务机关)集中征收的税款和领购、代开发票及办理税务登记证收取的费用, 使用电脑或手工通用完税证外,其他征收的税款均使用税收定额完税证。各级国税机 关要结合本地区的征收税款使用税票的实际情况,对所征收管理范围内纳税户进行一 次认真清理,确保征收税款使用完税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从2002年1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收取的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 缴库时,全区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使用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一律停用。   四、各盟市国税局要针对《税收票证管理软件》一年来的试运行情况,将运行中 存在的问题及修改的意见,形成文字材料于2002年1月20日前以邮寄方式上报 区局。   五、2001年度税收票证领用存报表,除按《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格式及规定 要求上报外,还必须上报区局制发的《税收票证领用存季报表》,上报时间及方式同 上。   六、各地关于多元化申报纳税涉及到有关税收票证、征税专用章的使用及票款结 报缴销等问题,待区局讨论研究请示总局后再下发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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