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国税计函[2001]22号颁布时间:2001-11-27

     2001年11月27日 内国税计函[2001]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 对1999年度以前的校办企业增值税应退未退税款尽快办理退税,已通过其他科目 办理退税的,请按照文件要求科目进行调整。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适用科目问题的批复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