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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事项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计函[2001]15号
颁布时间:2001-09-19
2001年9月19日 内国税计函[2001]1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事项的补充通知》(国 税函[2001]6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税收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 收取发票现金工本费的,全区暂时统一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票证的使用和 填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事项的补充通 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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