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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控装置安装工作的通知
内国税征函[2001]5号
颁布时间:2001-10-17
2001年10月17日 内国税征函[2001]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在西安召开税控装置安装工作会议,对税控装置安装作 了进一步的部署。目前,我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除呼市、包头和乌盟外,大部分地区 都己接近尾声。但在税控装置安装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各盟市国税局务必引起高度 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今年年底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紧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国税局要积极与当地技术监督局协调,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加 快安装进度。呼市、包头市、乌盟、赤峰市在11月20日前完成安装,其它盟市应 在10月底前安装完毕。在上述确定的安装结束期限内,应安装的加油机应全部安装 (包括限期内准备更换但尚未更换税控加油机的),对安装后有故障或因技术和设备 问题无法安装的加油机,可作为遗留问题处理,安装全部结束后将详细情况上报区局 征收管理处。 二、准确清点税控装置收、用、余数量,一方面对本地区实收货数、已安装数、 结存数统计清楚、核对一致;另一方面对结存数中应安未安数、预留维修数(安装总 数的3%)、退货数(含不合格数)分别列明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机关公章后上报 自治区国税局。对税控装置清理统计上报工作务必在10月39日前完成。此外,对 各地区上报的多余数(初步匡算)将及时调整到其它地区使用(具体的调整量及发运 地详见附表)。需要调整的,务必及时与区国税局征收管理处联系。凡因底数不清、 统计不准造成税控装置积压的,由各盟市国税局自行承担责任。 三、继续做好税控装置的资金清算工作,及时与自治区国税局核对资金数额。凡 安装工作结束的盟市,尽快与自治区国税局办理资金结算。呼市、包头市、乌盟、赤 蜂市在11月底前进行结算并.上报安装工作总结,其它盟市应在11月10日前完 成结算并上报总结。 四、各盟市国税局应按《转发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两个文件的 通知》(内国税征字[2001]4号)要求填写《税控装置货款结算表》,并将以 下数据单独说明:(1)石油公司系统安装长空税控装置未收款的数量(电子、机械); (2)应安装东富税控装置而未安装的数量;(3)《税控装置贷款结算表》中的1 至7栏目中石油石化系统的相关数据;(4)安装后有故障的数量及原因;(5)无 法安装的要分类说明数量及原因。 五、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后需开具发票的,要按户进行统计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征 收管理处,统计表中要填写购货单位名称、数量(电子、机械)、金额等。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内容填写齐全。 附表:剩余税控装置调整发运表 单 位 应退回数量 发运地 电子 机械 呼 盟 67 70 区局 兴安盟 20 4 区局 乌 海 14 1 区局 阿 盟 27 11 呼市 通 辽 68 24 呼市 赤 峰 80 9 呼市 锡 盟 35 20 包头 巴 盟 173 25 包头 自治区国税局收货人及地址:呼市赛罕区大台什路中段内蒙古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邮编:010019 呼市国税局收货人及地址:呼市赛罕区大学东路呼市国税局征管科。邮编: 010016 包头国税局收货人及地址: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包头国家税务局征管科。邮编: 014030 以上数量要按上述文件要求重新逐一核实,各地预留的总数=应安装未安装(可 以安装的,不包括因技术和设备问题无法安装的数量)数量+后期维修使用的数量。 需要调整的务于10月30日前与征管处联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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