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内国税征函[1999]3号
颁布时间:1999-05-21
1999年5月21日 内国税征函[1999]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 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总局《通知》精神,结合年初征管工作计划,稳妥有序地开展此项 工作。 二、要充分做好调整前的典型调查工作,分地段、分行业进行调查摸底。旗县、 盟市局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的调整方案,定额调整方案同时要考虑毗邻旗、县(市)、 区定额核定情况。在此基础上,对定额进行相应调整。 三、由于定额调整工作极易引起矛盾,特别是当前一定要以社会稳定为首要,各 地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切忌简单、草率,一定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调整前要主动取得当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并对可能发生的情况事先做好工作,防 患于未然。 各地于1999年7月6日前将报表和总结上报区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 定额的通知
(3)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控装置安装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内蒙古自洽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报表填报口径说明及明确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