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一般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中加强注册登记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管发[1998]第96号
颁布时间:1998-03-16
1998年3月16日 外经贸管发[1998]第96号 国家商检局并各直属商检局,中国贸促会并各贸促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 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李鹏总理和朱镕基副总理在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加强 原产地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严格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管理工作,现将加强公司注册登 记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签证机构要严格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 《实施办法》和《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 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注册登记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 二、各签证机构受理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后,须对申请登记企业的主体资格及有关 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并派专人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生产设备、制造加工工序、原 材料及零部件的产地来源及增值百分比、制成品及其说明书和内外包装等。注册产品 为异地货源的,应严格审核货源企业及其产品的有关材料。对于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 予注册。 三、各签证机构在进行年度审核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同时应 加强对注册企业和出口货物实行有效的抽查,对企业主体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注 册登记,对不符合我国原产地标准的货物拒签原产地证产。对部分或全部使用进口原 料、零部件,在中国制造但工序不足或增值百分比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在企业提出申 请时,应签发《加工、装配证明书》;经中国转口的货物,应签发《转口证明书》。 四、建立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商检机构和贸促会两个签证系统相互通报制度,对经 审查不予注册登记或被吊销注册登记的企业以及被拒签一般原产地证书的企业等情况 相互通报、协调一致。 五、注册登记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不得向企业收费,也不得以其它名义变相设立 收费项目。 六、国家商检局、中国贸促会应加强对其所属签证机构的签证工作和有关规定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保证签证工作正常进行。 七、国家商检局和中国贸促会每两年于3月1日前(1998年于5月1日前) 分别将本系统前两年年审情况报外经贸部,及时反映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 意见。 八、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会同国家商检局、中国贸促会将随时对各签证机构的工 作进行检查。 九、根据《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原 产地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原产地证书和签发管理。 (5)
上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8年经营抽纱制品出口企业的补充名单》的通知
下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和签发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