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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和签发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管发[1998]第8号
颁布时间:1998-01-06
1998年1月6日 外经贸管发[1998]第8号 国家商检局,各直属商检局、贸促会,各贸促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公司: 自1996年7月1日统一使用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 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标准格式以来,原产地证的管理和签发 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为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完善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各签证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 办法》和《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的有关 管理办法,加强原产地证签发工作。 二、各签证机构和出口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管理规定》,加强对空白原产地证的管理,防止空白原产地证的非法流失,严格实行 专人专管的发放(使用)登记制度,编号发放(使用)登记记录至少保存3年。 三、各签证机构要加强对相关申领员的培训和管理,对于不合格的申领员要取消 其申领资格。 四、申领员如不能亲自申领原产地证,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人员代领。 五、出口企业如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代理申领原产地证,代理公司人员申领原产地 证时,必须向签证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一)代理公司的介绍信; (二)被代理企业的委托书或出口企业与代理公司间的货物进出口委托书。 六、各签证机构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对于不能获得中国原产资格的货物不予 签发原产地证。 七、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应继续协调好各地商检局和贸促分会的原产地证签 发工作,增加交流,提高签证及管理水平。 八、各签证机构随时接受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会同贸促会、国家商检局对原产地 证签发情况的检查。 请各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严格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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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一般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中加强注册登记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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