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8号
颁布时间:2005-06-30
2005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8号 为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加强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维护国家政治、经 济、文化和生物安全,自2005年7月1日起,在航空口岸实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 品书面申报制度。为了方便进出境旅客正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 行李物品申报单》,现就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在航空口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 境健康检疫申明卡》新版本,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尸体、标本、植物、植物繁 殖材料、植物产品、土壤、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或血液制品的申报项 目,调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 单》)中。凡携带有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 的入境旅客均应按照规定填写《申报单》。 特此公告。 (2)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未锻轧铝合金停止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公告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4号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