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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署法[1996]896号
颁布时间:1996-10-18
1996年10月18日 署法[1996]896号 北京海关: 你关京关办[1996]356号请示悉。现就你关请示问题答复如下:《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海关送达处罚通知书和复 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也可以邮寄送达……无法送的应当公告;公告 即视为送达”但未对送达方式及其适用问题作具体规定,为此,我署于1991年下 发了署法[1991]1089号文,就海关处罚决定书的送达问题,根据上述《细 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四项正式解释,其中包括对公告送达方式的解释。我署 认为,你关的理解是正确的,即我署上述四项解释,均同样适用《细则》第二十七条 关于海关复议决定书的送达。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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