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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送达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署法[1996]1005号
颁布时间:1996-11-25
1996年11月25日 署法[1996]1005号 北京海关: 你关京关办[1996]393号请示悉。现就你关关于执行《海关法行政处罚 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问题的请示答复如卞:我署认为,你关对海 关总署1991年《关于执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的通 知》(署法[1991]1089号)的理解是正确的。该文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地址不祥、下落不明或者按其所留地址经邮寄送达被退回,以及其他原因不能 送达时,予以公告送达”。海关在实施中,向海关行政处罚当事人(以及行政复议申请 人或其他需由海关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的人)送达法律文书,可以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距离海关较近,或有直接送交当事人条件的,应当先采取直接送交方式),也 可以邮寄送达;对“地址不祥、下落不明“的,应视为“无法送达”,不再无益地邮 寄送达,径予公告送达。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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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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