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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化工部关于增加《合作打击走私违法活动的备忘录》内容的通知
署调[1997]385号
颁布时间:1997-05-07
1997年5月7日 署调[1997]38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 自1995年3月,海关总署、化工部《关于合作打击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可制毒 化学前体走私活动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详见署调字[1995]398号)签署 以来,双方合作打击化工领域的走私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最近一个时期,化工原料、 感光材料的走私又比较严重。为保护我国化工工业,保障国家税收,现决定在现有 《备忘录》合作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合作打击化工原料、感光材料走私的内容。 请各地海关和各省、市化工厅(局),依据《备忘录》及本通知的精神,主动联系 沟通,研究制定具体合作办法,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打击化工原料、感光材料的走私 活动。执行情况请按各自系统上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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