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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传真电报(署监传[1996]36号)
署监传[1996]36号
颁布时间:1996-08-01
1996年8月1日 署监传[1996]3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税委会[1996]15号文中有关问题 的解释》([1996]19号)及外经贸部《关于转发国务院税委会〈([19 96]19号〉文件的通知》(部委号742)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 中的问题及地方政府,企业的反映,请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税委会[1996]15号文中有关问题 的解释》([1996]19号) 海关总署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关于对税委会[1996]15号文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6119号 总署、外经贸部: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税委会[1996]15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除生 产纸制品直接出口外,取消为出口商品所生产的纸制包装物料的加工贸易规定”。对 此解释如下: 一、“生产纸制品直接出口”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1.生产纸或纸制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浆、纸张、纸板等原料,加工成纸 或纸制成品直接出口。 2.非生产纸或纸制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张、纸板等原料,用于生产本企 业直接出口产品所需的纸制零部件或纸制包装品(但其纸制零部件或纸制包装品不得 以任何形式转厂、出售或转让)。 二、加工贸易企业直接进口用于包装本企业出口产品的纸盒、纸箱、纸匣、纸袋 等纸制包装容器的制成品,不包括在此文件所指“取消”范围之内。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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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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