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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的通知
署监[1996]536号
颁布时间:1996-06-26
1996年6月26日 署监[1996]53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现将《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国秘通[1996]29号)文转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广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中国银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 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署监[1995]908号)规定执行。 二、各关应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建议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组成台帐制度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当地推动台帐制度的工作。 三、要加强与外经贸、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并根据本关区实际研究解决台帐 制度配合办法中存在的问题。 四、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五、各关要根据总署要求做好海关开设台帐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设备、人 员、软件技术及时到位,保证台帐制度如期实施。 附件: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1996年6月21日 国秘通[1996]29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 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 1996年6月14日上午,李鹏同志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09次总理办公会议。 现将有关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如下: 会议听取了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试点工作的汇报,确定,从今年7月1 日起,除保税区和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外,在全国推广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 证金台帐制度。 会议听取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试点工作的汇报,确定,从今年7月1 日开始,在全国实行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并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 兑换。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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