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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传真电报
监保传[1995]292号
颁布时间:1995-09-27
1995年9月27日 监保传[1995]292号 关于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收取保证金的通知 为有效打击加工贸易走私违法活动,严密监管,保证国家税收,各海关采取了一 系列加强监管的措施,其中一项是对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及进口重点保税货物收取保证 金。但是各关在执行中由于宣传解释工作跟不上,收取保证金的范围和标准不统一, 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映。为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管理办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进 口货物收取保证金的范围和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取保证金的范围: 1.严重违反海关规定和有走私前科的企业; 2.《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的意见通知》(国发[ 1994]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钢材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 [1995]47号)规定的机电产品、钢材。 根据国发[1995]58号文精神,暂对摩托车、收、录音机、电子计算机、彩 色电视机、录像机、电冰箱、空调机、复印机、照像机等九种重点商品征收保证金 (对信得过企业和信誉良好企业免收保证金)。 (二)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1.对有严重违反海关规定和有走私前科的企业,按照进口货物应缴税款的20 %收取。 2.对国务院明确规定收取保证金的商品,按照进口货物应缴税款的10%一1 5%收取。 各关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和范围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收取保证金,并立即停止执 行自行制订的收取保证金办法。以上规定为内部掌握,请各海关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 有何问题和新情况及时向我司反映。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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