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关于落实《关于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旅国际发[1991]082号
颁布时间:1991-12-06
旅国际发[1991]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国旅、中旅、青旅三总社: 为加强对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工作的管理,防止异地申请、滞留不归、公 费旅游以及任意扩大参旅范围等情况的发生,经商公安部六局同意,现就为赴东南亚 三国旅游者申办出国护照的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赴东南亚三国旅游者的出国护照,应由国务院批准暂授权承办此项业务的中 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广东省海外旅游总公司、 广东省中国旅行社、福建省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福建省中国旅行社、海南省旅游总 公司(详见旅国际发[1990]202号和[1991]008号文)代为向参游 者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申办。 二、国旅、中旅、青旅三总社有关的分支社接受其总社委托组织客源,并将参游 者名单报送其总社,待总社审批并向分支社发回盖有专用印章的确认函电后,分支社 方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为参游者申办出国护照。各地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总社的确认函 电审发护照。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上一篇:
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有关开办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游业务几个文件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印发《关于组织我国公民赴东南亚三国旅游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