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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水土流失防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7]111号颁布时间:2007-09-05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去年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费[2006]145号)下发后,对促进环境保护,减少水土流失,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各地任何组织或部门改变湘价费[2006]145号文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方式和突破标准收费。
  二、采矿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能准确核定其产品产量的,根据水利部关于《颁布〈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的通知》(水总[2003]67号)可按一公斤炸药爆破2吨石料,用消耗炸药换算成产品产量。对于从山体炸开石头后,再将大石炸成小块石头的采石者等需进行2次及以上爆破的情况,以消耗炸药量换算成产品产量的具体数量由市州价格部门核定。
  三、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征收方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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