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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向机动车维修经营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的通知
湘财综[2007]47号
颁布时间:2007-08-06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交通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的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明确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复函》(湘财综[2006]64号),将机动车维修经营纳入了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范围。一年多来,个别地方在执行文件过程中,出现了擅自扩大征收范围的问题,经营户反响强烈。并且当前汽车经营逐步将整车销售、配件、信息反馈、服务等融为一体,即4S店经营,很难单独核定机动车维修经营收入。为此,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停止向机动车维修经营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请认真执行,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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