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灾区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湘财[2006]44号
颁布时间:2006-08-01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今年我省郴州、衡阳、永州、邵阳等地区遭受严重洪涝灾害,为帮助灾区人民重建家园,迅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根据省委、省政府7月24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到2006年12月31日,在我省灾区实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灾严重地区,受灾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享受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政策:
1、对灾区因房屋被冲毁需要重建房屋的,不论是否在原有宅基地上重建,也不论是否在城镇规划区内,免收土地证书工本费、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预防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对新建房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达到50%比例及以上的,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对因洪灾造成房屋倒塌等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重灾户,其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包括城乡),今年秋季学期免收杂费和课本费,免收的杂费和课本费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3、对因洪灾而丢失证照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补办证照的,有关证照工本费一律减半收取,不得按补办证照收费标准执行。
二、对灾区农村中的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湘财综[2004]9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湘价费[2004]66号)的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对运输鲜活农产品、救灾物资等车辆的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
四、至灾情解除前,卫生部门对灾区的消毒、杀虫、灭鼠、微生物检验、寄生虫检验、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
五、各有关单位因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造成的资金缺口,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节减行政费用去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适当弥补。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不按本通知规定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上一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