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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价函[2006]108号
颁布时间:2006-08-08
益阳市水利局:
你局《关于在征收水土保持规费中所遇疑难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精神,现就水土保持规费征收中“三通一平”的问题复函如下: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4]68号)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项目的备注栏中不收费情况是指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征地手续时己经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实施“三通一平”的项目。如果土地开发单位或开发商没有在该块土地“三通一平”前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当足额交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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