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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价费[2006]122号颁布时间:2006-08-18


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加强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学期起试行,试行两年。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反馈。过去已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批。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与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本科、高职、高专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
  第五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的学分制收费办法,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制定。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得高于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六条 对高校改按学分制收费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凡已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并要求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执行。 
  第七条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年中学生实际选定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第八条 实行学分制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保证基本的教育教学标准:
  (一)每学分不少于16学时;
  (二)毕业总学分每学年平均不少于40个学分。
  第九条 实行学分制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保证全校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门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相同。具体计算办法为:学分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专业学费总额)/该专业学生毕业应修的最低总学分数。每学分的学分学费不高于80元。
  第十条 专业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学费可有所不同。
  第十一条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上、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辅修专业或一次补考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但可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与原专业的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转入前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得再收取学分学费。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学分收取学分收费。
  第十四条 学生发生申请退学、休学、转学及死亡等情况的,按月计退专业学费。对报到前预缴专业学费且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预缴专业学费。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按国家和省学籍管理规定休学和因病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多退少补,因病无法复学的按自愿退学办法办理。对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专业学费。全部退还专业学费的,应同时免收学分学费;部分退还专业学费的,按实际学分学习情况退费。
  第十五条 普通高校申请学分制收费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学分制改革方案;
  (二)学分制收费方案;
  (三)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在学校校园网和学分制收费软件中显著列明各专业学生毕业必修、选修和重修学分数及收费标准,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的有关规定,保证教学管理及学分制收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后,将学分制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收费标准在学校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收费窗口和校园网上进行公示,按规定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对屡禁不止、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而按学分制办法收费的;
  (二)制定的学分制收费办法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执行的学分制收费办法未按规定履行审批和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的;
  (四)执行的学分制收费办法未按规定向学生公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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