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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

湘卫基妇发[2003]5号颁布时间:2003-02-19

     2003年2月19日 湘卫基妇发[2003]5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推进 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现就长沙、桂阳、涟源、花垣、华容5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县(市)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目标   2003年,各试点县(市)自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要达到60%以上, 并通过试点努力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总结出切 实可行的办法与经验,供全省各地借鉴;到2005年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达到 80%以上,率先实现《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2002-2010年)》 提出的目标。   二、试点工作要求   (一)政府积极引导,农民自愿参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 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各试点县(市)、乡(镇) 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引导、支持的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农民群众充分 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促进农村全面小康建设和家庭富裕幸福的重要作用、增 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提高广大农民主动支持和自觉参与的积极性。   建立农村合作医疗,要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坚持自愿参加,反对强迫命令。在 作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组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合作医 疗制度的覆盖率。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 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试点县(市)政府决定。   (二)规范组织管理,实行县办县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统筹管理。各试点县(市)政府要 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政府领导牵头,卫生、财政、农办、审计等有关部 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参加,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在县级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同时履行委员会办公室的 职能。经办机构的人员由县(市)政府调剂解决;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列 入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乡(镇)政府要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机构,其人员可以兼职,承担县(市)合 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负责宣传、发动、组织辖区内农户参加合作医疗, 按照政策规定代收农民个人缴费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协调处理本乡(镇) 合作医疗的其它事宜。   (三)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补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 费用或住院费用给予补助。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前提下,兼顾门诊医疗费用的适 度补助,同时为已参加合作医疗但年内未动用合作医疗基金的农民进行一次常规性体 检,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的受益面,保护农民群众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各试点县(市)要按照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合作医 疗的补助范围与办法,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既主要解决农民大病 住院的费用补助,又保证多数农民能得到实惠。   (四)坚持多方筹资,严格资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严格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支持相结合的筹资 机制。各试点县(市)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标准,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 点县每年每人不低于10元,其他县(市)不低于20元,具体标准由各试点县(市) 政府确定。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在农民加入时,按各县(市)统一规定时 限一次性缴清当年费用,以后每年由农户按期足额续交。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县(市)政府确定, 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除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补助资金外, 省、市(州)、县(市)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总额不低于每年每 人10元,其比例为3:3:4。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方财政应适当增加投入。 2003年,省财政对各试点县(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每人3元的 标准给予补助。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由县(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经办机构,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严禁挤占 和挪用。各试点县(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 设立基金专用帐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 管理和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 资金,原则上按年由乡(镇)合作医疗工作机构收缴,及时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 用帐户;市、县财政支持资金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 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中央和省财政的补助资金将根据各县(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金到位情况核定后逐级下拨。地方各级财政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 全额拨付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帐户,尽可能简化程序,易于操作。要结合财政国库管 理制度改革和完善情况,逐步实现财政直接支付。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 补助办法,由省财政会商卫生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要根据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总额与补助办法,科学测算、确定基金的支付范围、 标准和额度,规范支付补助的审核程序,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节余。   (五)健全运行机制,加强监督审计。   对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要实行定点管理。各试点 县(市)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医疗机构的服务功能与方便农民就近就医的要求,在农 村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并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基础设施和业务建设,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控制医疗费 用,为农民提供较好的医疗服务。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就诊、转诊、责任仲裁、补助审批、基金管理、监 督审计等规章制度,完善合作医疗的运行机制。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由合 作医疗经办机构发给合作医疗证,由农户保管,对农民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及费用补助 等逐项进行登记。   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审计。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管理委员会 汇报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 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监督的权利。试点县(市)政 府可根据需要,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与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 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 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 医疗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三、试点工作步骤   试点县(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则上要在2003年7月1日前正式启动运 行。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分阶段做好安排,确保试点丁作的顺利进行。   (一)调查研究,制定方案。试点县(市)要组织开展本地农村居民医疗服务需 求与医疗费用的基础调查,通过统计、分析,制定合作医疗试点的实施方案,确定合 作形式、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组织领导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办法。实施方案要广泛征 询干部群众的意见,并以县(市)政府名义行文下发。调研和制定方案工作要在3月 底前完成。   (二)成立机构,建章建制。各县(市)政府要认真筹备,尽快建立县级合作医 疗管理委员及经办机构,择优选配好工作人员;乡(镇)要建立好工作机构。要根据 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使合 作医疗在运行中有章可循,规范管理。同时,合理布局和指定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 构。本阶段工作要在4月底前完成。   (三)宣传发动,登记造册。各地要层层召开乡(镇)、村、组负责人会议和村 民大会,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宣传标语、宣传橱窗等多种形式,深入广泛 地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使新型合作医疗的重要作用、基本政策和实施办法家喻户晓, 引导、组织广大农户积极参与。对自愿参加合作医疗并及时履行个人缴费义务的农户, 要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及时发给合作医疗证。宣传发动和农民参加合作 医疗的缴费与登记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   (四)筹措经费,启动运行。各试点县(市)政府要加强协调、督促,将农民个 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和县(市)财政承担的补助经费,及时拨付到合作医疗资金专 用帐户,确保合作医疗在7月1日能如期启动。   (五)中期抽查,终末考核。各县(市)要将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省卫 生厅。省有关部门将于7月底前对各试点县(市)合作医疗的启动运行情况进行抽查; 11月进行考核验收和总结表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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