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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颁布时间:1986-09-30
1986年9月30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应税车船适用税额,依照本施行细则所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 计算。税额表所列净吨位及载重吨位,以车船出厂时规定的净吨位或载重吨位为准。 汽车、牵引车加挂的拖车和平板车,按本施行细则规定的载货汽车税额七折征收 车船使用税。 拖拉机所挂的拖车按本施行细则规定的载货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拖拉 机头不征车船使用税。 拖轮不论有无吨位,均按二马力折合净吨位的一吨计算征税。 第三条 车船免税除按《条例》规定执行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专供水上居住而不兼营货运、客运及其他经营业务的船只和不收过河费的 义渡船只。 (二)企业或个人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车船。 (三)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的车船。 第四条 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纳税有困难的,须向当地务机关申请,由县(市)税务局审查批准,酌情 减征或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征收时间规定。 (一)机动车、船和非机动船分两次在当年的六月、十二月份征收。 (二)摩托车、轻骑车在当年三月份一次征收。 第七条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车船的数量、种类、载重量和 用途等情况,据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增加车船,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停驶、停航的车船,应 在停驶、停航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否则按全期税额征收。 纳税人住址变更,车、船产转移时,应于变更、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 申报登记。 第八条 单位的车船使用税,由核算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个人的车船向居 住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九条 本施行细则由湖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施行细则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 行。 附件:船舶税额表 类别 计税标准 每年吨税额 备 注 150吨以下 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机 151吨至500吨 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动 501吨至1500吨 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船 1501吨至3000吨 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3001吨以上 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吨以下 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非 11吨至50吨 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51吨至150吨 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 151吨至300吨 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301吨以上 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车辆税额表 项 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附 注 12座以下每辆 132元 月税额11元 乘人汽车 13座至22座每辆 156元 月税额13元 23座至40座每辆 180元 月税额15元 41座以上每辆 204元 月税额17元,包括通道车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40元 月税额3.40元 人货两用 每 辆 96元 月税额8元,指载货2吨以下 汽车 其 他 二辆摩托车每辆 40元 月税额3.40元 机动车 三辆摩托车每辆 48元 月税额4元 轻骑车每辆 24元 月税额2元 手扶拖拉机每辆 40元 月税额3.40元,再减半征收 拖拉机 大拖拉机按净吨 位每吨 40元 月税额3.40元,再减半征收 未列举的车辆比照同类型车辆征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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