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地分级入库后手续费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9]26号
颁布时间:1999-05-12
1999年5月12日 湘财预字[1999]26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资源税(不含盐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三税”) 从1999年1月1日起,按省与地市州县各50%的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库和地市 县国库。现就缴库方式改变后,手续费提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税”代征代扣手续费提取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即按财政部[94] 财预字第217号文件规定,资源税单位代扣代收按入库数提取2%的手续费;按省 政府办公厅[95]48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按入库数提取5%;按国家税务总 局[90]1111号文件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入库数提取5%。严禁擅自扩大 范围,提高比例,严禁重复交叉提取。 二、提取“三税”手续费时须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办理退库。不准 坐支税款,库外转移手续费。税收收入退还书的“预算科目”级次栏内别填写省级 50%,地市(或县市)级50%;“退库”栏内填写办理该项预算收入退库手续的 支库(中心支库、分库)名称。 (3)
上一篇:
湖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下一篇:
湖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