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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9年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和对出口实行奖励的通知 (穗府[1999]21号)
穗府[1999]21号
颁布时间:1999-03-22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努力实现1999年我市出口总额比上年增长3%的工作目标,根据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通知》(穗府[1998]58号)和《关于对出口实 行奖励的通知》(穗府[1998]74号)精神,结合今年外贸形势发展的需要,现 就1999年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和1999年对出口实行奖励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企业扩大出口问题。 1999年继续实行出口贴息政策。为积极支持外贸企业提高出口产品档次,开发 新的产品基地,扶持新产品、高技术产品出口,促进开发新市场,今年在市本级财政预 算安排的企业技改贷款贴息中,一次性调剂安排500万元出口贴息资金,对已批准纳 入广州市投资、促销开发国际新市场或广州市新产品、高技术产品出口的项目给予贴息。 其它仍按照穗府[1998]58号文件规定不变。 二、关于对出口实行奖励问题。 (一)市政府《关于对出口实行奖励的通知》(穗府[1998]74号,以下简 称《奖励通知》)第一条的实施意见: 实行出口奖励范围为全市外贸企业、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承接我市出口计划的中央在穗企业。 (二)《奖励通知》第二条的实施意见: 以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额为计奖基数,分别按下列办法进行奖励: 1、当年出口实绩(按海关统计口径,下同)比上年度增长8%(含8%)以上,基 数内出口收汇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05元,超基数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5 元。 2、当年出口实绩比上年度增长3%以上(含3%)至8%以下(不含8%),基数 内出口收汇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05元,超基数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 3、当年出口实绩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且出口实绩与上年度持平 至增长3%以下(不含3%),出口收汇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05元。 4、凡技术出口(以外经贸部对技术出口的定义界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毕手续, 由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根据技术出口合同、海关报关单和银行结汇单核定)收汇额每美 元奖励人民币0.005元。 (三)《奖励通知》第三条的实施意见: 视当年海关统计出口增长情况,由市政府对市属各级济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进 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奖励金的用途: 奖金部份用于奖励本企业促进出口的有功人员,部分纳入企业损益,以提高企业的出 口竞争能力。 (五)《奖励通知》的其它条款不变。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和落实 各项扶持外经贸发展的措施,努力实现今年的外经贸出口目标,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 康发展。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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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 (穗府办[19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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